又是新的一年,在今年新春,我又長知識了,是關於車禍處理的知識。事情是這樣的:




除夕那一天的下午,我騎著摩托車,在離家200m的路口,被一個約20歲的年輕人騎摩托車撞了。我是直行車,他是轉彎車,我在往南騎時,左方有一輛轎車在停等我右方的貨車迴轉,我是從轎車前方通過路口,在我騎的車道被從轎車後方跨雙黃線超車的摩托車側撞,雙方都倒地。對方撞到我後,對我破口大罵,責怪我騎太快,才撞到他,還要我賠他撞破的車殼。我問他有沒有受傷?他說沒有受傷。我自己的車子沒什麼大問題,身體好像沒受什麼傷。對方起身後立刻把他的機車牽到路旁,我則保持現場,不敢移動機車。




明明是他違規來撞我,還要我賠他,我當然不依,問他要不要各賠各的?他堅持要我賠他,我只好call  100,請警察來處理。他也call電話叫了2人來助勢,對我大小聲,這時警察也來了,叫他們不要大小聲,好好和氣處理。我告知,對方移動車輛,破壞現場。




這時,我發現左小腳被撞到略為受傷,機車的煞車有問題。告知警察,警察用相機拍我的傷口,留下紀錄。並問我要不要叫救護車?我告知:這點小傷,不用救護車。




對方的朋友聽我這麼說,也告知警察,對方的手指有受傷。




交通隊員警測繪車禍現埸後,叫我到他的車上做筆錄。過程中,我請他看可不可以調現場路口的兩支監視錄影器的畫面,這樣可以清楚知道車禍發生的經過,順便開對方沒戴安全帽的罰單,他說這兩支監視錄影器是鎮公所的。筆錄做完,警察請我在有測繪圖的筆錄上簽名,簽名前,我再仔細看一遍警察所寫的部分,請他把不夠清楚的部分再補寫上去。警察說,這個路權是我的,並問我想要如何和解?我告知:各賠各的,看對方要不要?




警察再次提醒我,今天最好去醫院就醫,留下就醫紀錄。---這個警察很好心。




接著,換對方到車上做筆錄,我在路旁等。




對方做完筆錄後,還是要我賠償他。我對他們說:「你來撞我,還要我賠你?那就上法院再說。」




對方說:「上法院就上法院。」兩邊不歡而散。




沒什麼大損失,我實在是不想和他計較。




就這樣,我吃完飯後,到其他鎮內的外科醫院看,找了幾家,都沒開,所以去有24小時急診的媽祖醫院看。一進急診室,就看到對方已經在裡面了。醫院裡面滿滿的人,我聽見護士對對方說:「你的沒有事,可以回去了。」等了許久,輪到我,醫生看我的傷,說骨頭應該沒事,建議我不必照X光,但我還是覺得照一下,看骨頭有沒有傷比較安心。照完X光,還好骨頭沒事。




第二天,大年初一,縣警察局打電話詢問我,到場處理的員警處理態度好不好,我回他說「很好」。想不到,警察單位還會做這樣的抽查電訪。




我打電話給交通隊問處理的員警,詢問有沒有向鎮公所調畫面了,但處理的員警休假三天,沒交代同事去調畫面。我不知道鎮公所的監視錄影畫面可以保存幾天?怕過完年假再調,畫面會被洗掉,所以請和鎮公所有熟的朋友幫忙連絡保留畫面,以免被洗掉了。如果真的上法院,畫面會說話,對方一定輸。




初三,對方有打電話給我,但我沒帶手機,沒接聽。初四,我回撥給他,他說要和我和解,要約時間處理。後來我們約下星期一,到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處理。私下和解,有時對方反悔,會有麻煩。在警察局內和解沒什麼法律效力,由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處理,具有法律效力。




後來,我們在初八(星期一)在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和解。各自負責損失,不賠對方。對方看起來應是賺到了,但如果他不改變他騎車的方式,以後就看他的命運和運氣了。




 




以前我所認知的車禍處理原則是:沒人受傷的車禍,可先在車子的輪子位置用粉筆或磚塊等物品做記號,拍照後,再移動車子。無人受傷的車禍,車子不移動因而影響交通,警察可以開罰單;如果有人受傷,則不可移動車輛破壞現場。




以下是我長知識的部分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62  新修訂的)



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,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;逃逸者,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。




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,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,致妨礙交通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


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,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,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,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,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。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,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,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。




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;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



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,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,無故不到場說明,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,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。




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、鑑定或查證者,得予暫時扣留處理,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;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,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,致妨礙交通者,得逕行移置之。




肇事車輛機件損壞,其行駛安全堪虞者,禁止其行駛。



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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